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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版)

辽水协202426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辽宁水利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推动辽宁水利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提交入会申请

单位会员需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材料

)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对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讨论通过。审批通过的申请单位单位会员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后,由上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会员牌匾。审批通过的申请个人,由上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对审批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会员在协会任职分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名誉职务等

第九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的代表,其涉及到本会的行为代表该单位。如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职的,由其书面授权或委托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部门负责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该代表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2个或2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会员合并后,承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超过1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1个职务,其余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2个或2个以上具备入会资格单位的,原会员资格由分立单位友好协商,由其中1单位承继,其余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单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单位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分立后单位申请加入协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资格变更或终止时,协会应于1个月内更换或收回牌匾,并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

 日常管理

第十  协会建立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变更联络员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  会员应按照《辽宁省水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1-3月份足额缴纳会费。

十九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个月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人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信息,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检查。协会对会员业务信息予以保密。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  对为水利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授予荣誉称号;

)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间发生与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向协会申请予以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是对章程的补充与说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4日召开的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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